《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全岛封关运作后,2035年前,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方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6月23日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
◇ 海南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以外的企业,仅就其在海南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加速折旧、摊销。
亮点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821项鼓励类产业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的455项鼓励类产业项目和100余项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基本覆盖了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主导产业各细化门类。
核心提示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企业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此外,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中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政策效应企业降低税负 促发展
15%企业所得税税率使企业税负明显减轻;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摊销,则减轻了企业经营活动、特别是投资初期的税负,帮助企业减少资金占用,改善现金流,提高其加大设备采购、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资积极性,加快技术升级换代。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在国家产业目录基础上增加了100多项,产业覆盖范围广,必将吸引更多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和产业汇集海南。
对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将进一步加快国内优质企业布局海南,以海南为基地加快“走出去”步伐。